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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否具有终止破产程序的效力,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安财网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产程序中止,并未终结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对破产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企业一旦处于破产程序中,就没有人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其融资、产品销售等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达成了破产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产程序,那么企业也不可能获得再生。

基于破产和解的生效,在破产程序终了的同时,破产企业将恢复行使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管理处分权设有,破产企业就必须服从该。比如,破产债权人或第三人对破产企业的经营实施管理、监督等。如果破产企业实施了违反的行为,将被作为不履行破产和解条件的行为,从而成为后面所述的取消让步或取消破产和解的原因。然而,为了能使各个财产设定的关于管理处分权的足以对抗第三人,就不动产设定的处分权等,必须具备已进行登记等抗辩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条经人民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一、申请和解的程序

一般先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然后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再经认可或批准后生效执行。

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钱,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债权人没有和解申请权。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该裁定准许和解,予以公告。

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提出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人民认可的关于清产债务的协议。

和解的终结

1、正常终结: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和解程序终结。

2、非正常终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中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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