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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用罪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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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以为主的流转税改革,自此,虚开、伪造和出售专用的犯罪活动开始大量出现。

2、在1995年刑法增设虚开专用罪之前,对于行为人利用虚开的专用偷逃税款的行为,通常认定该行为属于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偷逃税款的行为,以1979年刑法中的偷税罪定罪处罚。

3、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全国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虚开专用罪正式出现在国内刑法的舞台。

一、虚开和偷税漏税有什么区别

1、形式不同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虚开专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目的不同

偷税漏税是为了少缴税。

虚开票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少交税,如,有可能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虚开等。

3、处罚不同

偷漏税首先要受行政处罚。除补交偷漏的税款及滞纳金外,要处偷漏税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果偷漏税情节严重,属于犯罪,要按刑法规定处理。

虚开专用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属于犯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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