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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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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督意见书监督注册号:k201XXXX0056昆山XX公司:XX公司:苏州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北京XX公司:昆山市XX公司:你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的帝景天成

1、

2、

3、5-商住、5-公寓式酒店及办公、6-住宅、地下室工程,在工程主体施工完成进入装饰装修阶段后,我站曾多次到现场进行过安全行为和安全实体监督检查,并针对该项目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签发限期整改、局部停工整改等指令,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你单位一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落实整改措施,现场继续违章作业、冒险施工,导致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长期无法消除,拒不执行我站监督指令。2012年4月19日,我站召集了相关单位负责人于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约谈,并对该工程进行了监督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该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

13、6-幕墙等存在未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即开始大规模施工作业,该行为违反建筑法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工程后期施工时,分包单位和施工班组较多,建设单位以赶工期为工作主要导向,未切实履行对施工现场各生产单位安全管理协调职责,未有效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作业单位之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施工现场存在的诸多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且无法消除。

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以及现场重大安全隐患

(一)施工总包单位(振华建设)

1、针对我站于2011年11月25日、2012年3月31日对该项目签发的监督指令(要求局部停工)未予整改落实,且经多次催促始终无任何积极反馈;我站于2012年4月19日,对该工程进行现场督查时,仍有较多安全隐患无法消除,违反建筑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2、在装饰装修阶段,未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多次监督抽查不在岗,无带班检查及带班生产记录,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能有效履行对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不能提供近期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检查等安全资料。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XXX号)相关规定。

3、现场存在较多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签署安全生产协议,总包单位疏于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分包单位的管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

4、3-楼吊篮在未经备案、未经检测合格情况擅自进行安装并投入使用,违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三十五条规定。

5、施工现场存在材料垃圾堆放杂乱、无警示标志、配电系统混乱、在建工程住人等安全隐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二)幕墙工程施工单位(深圳方大,吊篮使用单位)

1、针对我站于2011年11月25日、2012年3月31日签发的监督指令(要求局部停工)拒不执行,我站于2012年4月19日,对该工程进行现场督查时,仍有较多安全隐患未予以消除,现场继续冒险作业,违反建筑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企业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我站多次监督抽查不在岗,无带班检查及带班生产记录,违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XXX号)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交底、教育和验收等制度;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特别是:个别吊篮使用时为3人在上操作(规范严格限定不超过2人),个别吊篮在使用时无生命绳,个别吊篮踢脚板破损无防物件滑落措施,安全绳设在配重上等,严重违反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5.5条规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3、现场监督抽查,发现多名吊篮操作人员无上岗证,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

4、5-楼公寓及5-楼商住楼现场有20台吊篮,经安装备案仅10台,经检测合格仅12台(其中2台未经备案检测机构已实施检测),其余均为未经安装备案、未经检测合格擅自安装及擅自投入使用,违章冒险作业,违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三十五条之规定。

5、施工现场吊篮使用区域无警示标志,且无人看护,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三)吊篮安装单位(北京正华安XX)

1、5-楼公寓及5-楼商住楼现场有20台吊篮,经安装备案仅10台,3-楼吊篮未经安装备案,其余设备均未经安装备案、未经检测合格擅自进行安装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违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之规定;

2、安装单位进行吊篮安装时,吊篮配重破损严重,前后支架底部不平、立杆歪斜、配重未固定可随意移动,前支架设在女儿墙上等,违反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5.4条规定、违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

3、安装单位进行吊篮安装时,未按照经专家论证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5-公寓多个吊篮未采用配重及后支架,直接将后拉钢丝绳拉在屋面钢结构上,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

(四)室内精装修单位(昆山市XX公司)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企业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我站多次监督抽查不在岗,无带班检查及带班生产记录,违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XXX号)相关规定;

2、商铺楼梯及临边无防护,楼层幕墙未完成区域落地窗无防护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3、现场精装修工程已全面进行,但现场消防措施未有效落实,消防水源未跟通,楼层缺少灭火器,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4、东侧商铺两层挑高作业满堂脚手架(搭设高度约8米),未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即实施搭设并投入使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

二、监理单位不良行为

1、监理企业负责人、项目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监理单位总监和报建监理人员,经我站多次监督抽查长期不在岗,无带班检查及带班生产记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履行检查、验收,未加强对本工程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对施工现场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放任态度。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XXX号)相关规定。

2、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严格审核施工后期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未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违规冒险施工作业;未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复查工作,未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未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未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未进行设备安装前检查和安装后验收工作,未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未按有关要求对总包和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调解和沟通工作,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未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等工作。

3、现场监理机构无有效、同步的监理安全资料,无监理安全类联系单和通知单;监理日记等监理文件未如实记录和反映施工现场真实生产状况;

4、监理单位对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未落实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监理单位现场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明显的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在我站连续签发监督指令(要求限期整改、局部停工),亦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纠正,且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存在的严重问题。上午行为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四、监督意见鉴于本工程参建各方存在的严重不良行为,以及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且无法消除,我站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工程立即全面停工整改。各参建单位应立即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昆山住建局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昆住建201199号文)等文件的要求,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安全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带班检查机带班生产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严禁各种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切实有效地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确保安全有序生产,场容场貌整洁。;

2、监理单位必须切实落实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严格履行施工现场监理职责,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3、本工程安全设备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设备检测流程和规章制度,坚决避免类似设备未经备案即行检测的不良行为(本工程2台吊篮,未履行安装备案手续,检测机构即进行检测并投入使用)。

4、我站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对上述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处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本工程监督意见书一式七份,建设、监理、施工(含分包)、开发区质安站各执一份。抄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建局抄送: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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