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不可以延期。监视居住的具体程序如下:
1、机关、人民和人民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
3、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4、人民、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的条件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