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管辖 。 实现票据、仓单、 提单 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