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有法可依,具体立案程序如下:
1、受理,根据《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2、侦查,《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3、立案,《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