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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怎样的

来源:安财网

根据司法解释,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包括: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行为;擅自离开所居住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经传讯不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逮捕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属于人民和人民,执行权属于机关。

法律分析

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二、逮捕的适用机关

我国《》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和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有批准权。人民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机关,人民和人民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机关执行。

结语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包括: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应当逮捕但因疾病或怀孕、哺乳未逮捕。逮捕的适用机关为人民和人民,机关执行逮捕。根据法律规定,逮捕必须经过批准或决定,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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