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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收监

来源:安财网

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一、撤消假释的情况有哪些

下列情形会被撤销假释: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违反有关法律、行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取保候审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机关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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