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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来源:安财网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XX市XX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一、合伙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在工商窗口领取空表)。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在工商窗口领取空表)。

3、合伙协议。

4、企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7、出资权属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合伙开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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