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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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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党公布了《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依据党章和,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作为一名普通党员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学习' 两个条例'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2022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任进教授今晚接受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xx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来,该条例已经实施12多年,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党的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

  另外,党的重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惯例,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五中提出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六中全会讨论党建问题比较合适,”任进教授表示,在六中全会讨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全面从严治党符合逻辑的展开。

  党内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谁?

  任进教授向观海解局记者表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各级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对、委员,同级纪委和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级别的党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任进教授称,党内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法律的遵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权利,选人用人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以及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党内监督主要形式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 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和监督等。

  其中巡视是近年来采用较多的方式,是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

  《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有何区别?

  任进教授表示,即将修订的《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刚刚实施的《问责条例》,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党的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都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未来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全面规范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将明确了此处的监督是党内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部监督相适应。

  同时,《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衔接。任进教授说,衔接之后,将形成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不仅将坚持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权责一致等原则,也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要求。

2022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xx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下称《条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必须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的基础上,抓好贯彻落实,使其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关于党内监督的总体要求

  《条例》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还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即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特别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条例》提出的这些重要原则和规定,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问题认识的深化。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些任务主要是根据当前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条例》从8个方面(即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完成党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等内容沿用了《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则体现了党的以来的新探索。比如,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把“维护党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落实规定精神”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蔓延势头。《条例》特别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吸收了党的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全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

  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此,《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党统一领导,(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关于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和责任

  《条例》分别就党的组织、(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了规定。

  关于党的组织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委员会、政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政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报告。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等。《条例》将党的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一个重大创新和突出亮点,体现了党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关于(党组)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一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是对会委员、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是对上级、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转2版)(上接1版)《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把“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条例》的又一个突出亮点,是对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对同级特别是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副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在这3项任务中,多项措施都是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新措施。这些新措施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和提出要求,也是《条例》的一大创新。关于党员的监督职责,《条例》也从监督的内容、方式、途径等方面作出了4项规定,从而为党员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基本遵循。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所以,《条例》专门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其要点有四:一是各级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主体在执纪执法上的协调配合。三是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四是接受社会监督和监督。

  此外,《条例》还对整改和保障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要求“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等等。这些都是《条例》作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关键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第一,各级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组)负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分析近些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组织要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全党同志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第二,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党的工作部门是(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也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出现问题要及时了解处置,不能都等着、纪委去处理。只要把上上下下、条条块块都抓起来,就能织密党内监督之网。

  第三,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在党的会议上,党员要勇于对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负责地向党反映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各级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人要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和支持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氛围。

2022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三、述职述廉。基层、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四、民主生活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信访处理。各级、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六、谈话和诫免。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组)、纪委和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八、监督。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九、询问和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十、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2022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新时期我们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我们党在加强自身建设中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三代党的领导人都对加强党内监督和严明党的纪律问题作过重要论述,党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完备的制度。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党组织不断探索,积累了不少党内监督的经验。党的xx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两个条例对党内监督和处分问题,作了细致的详尽的规定,尽管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只要认真贯彻,仍能对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把两条例公之于众,使党内监督和纪律处分能置于人民群众的众目睽睽之下,为贯彻执行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证。

  强化监督是维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有效保证。一个执政党,特别是像中国党这样掌握绝对权力的执政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就不可避免地会丛生,最终导致被人民抛弃。一个时期以来,日益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纪党员,已成了刻不容缓的紧急任务,两个条例的制定正是适应了形势的这一需要。《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监督条例》用了接近一半的篇幅来确立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的具度,如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制度、和纪委的述职述廉制度、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等,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证。《处分条例》则是一个更有针对性的党内法规,它针对十多年来到处滋生的各种各样以权谋私的贪污行为,和近几年来颇为普遍的失职渎职、侵犯的现象,做出了处分的具体规定,为惩治贪污、遏止提供了法规的保证。在今后的党内生活中,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就可以改善党的形象,恢复并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把党的领导提高到新的水平。

  但是,两个条例的有些规定却无助于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处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把所谓“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的集会、、示威等活动”,和“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都列为必须处分的对象,而且列为具体分则的第一、二条。这样做就必然会压制党内的不同声音,阻碍党的健康发展,助长党内的之风。这是与发展党内民主相抵触的。作为一个党员,在组织和行动上当然应该服从党的决定,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的决定,即使通过前曾经广泛征求意见,而且是按照多数的意见做出的决定,但居于少数者在执行决定的同时,仍有权发表不同意见。服从多数和尊重少数是选举和议事的民主原则的两个侧面,党内民主也不例外。尊重少数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有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倾听实践的呼声,才能检验决定是否完善,使决定更符合于人民的利益。

  两个条例都是防范性的党内法规,一个防范于未来,一个处置于事后。而要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健康和生机,就必须改革党的领导,加强党内民主。

  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来考察,的根源主要在于绝对的权力。因此,要铲除所由以产生的基础,就需要实现政治民主、权力制衡。在党内和全国范围内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权力进行制约。世界历史的经验表明,政治权力制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三权分立,它的原则对党内和全国范围内都是适用的。在党内,立法、执行、监督三权应当保持平衡,相互制约,克服目前执行一权独大的状况。《监督条例》第规定“纪委在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这实际上仍然因循过去的领导。虽然《监督条例》同时也规定各级纪委可以对同级、委员进行监督,并且“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但领导的现行格局使上述规定很难见效。只有彻底改变现有的一权独大的状态,保持三权的大体平衡和相互制约,才能保证党的健康发展和正确领导。

  总之,两个条例是治标的法规,治本之策在于改革政治,实现党政分开、三权分立,还权于政、还政于民;实现党内民主,政治民主。如前所述,这是异常困难的进程,但这是一个民族迈向进步和政治现代化所必须跨越的门槛,我们不能长久地徘徊在世界民主化的门外。党颁发两个条例,说明他们对当前局势的严重程度有所了解,希望能在这个基础上迈出更大的步伐,以大无畏的精神推进政治改革,还权于政,还政于民,肃清封建主义,实现党内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使我们国家在新的世纪里能以民主的清廉的面貌,屹立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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